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的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把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限制类进口废物”)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并已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审查,现将审查后的正式文件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
2.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意见表(省级)
3.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省级、塑料企业适用)
4.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
5.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意见表(市级)
6.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市级、塑料企业适用)
7.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申请流程图
8.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申请材料清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把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简称“限制类进口废物”)管理工作重点放在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对原申请限制类进口废物的初审制度进行改革,特制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申请限制类进口废物的初审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简化手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省对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环境保护的监管机制。根据属地监管原则,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将日常监管工作职责下放落实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充分发挥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日常动态监管,结合信息化管理手段,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工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上来,有效预防和降低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
(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环保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环保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3号公告;环保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7号公告)。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保部2011年第23号公告)。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环办〔2012〕147号)。
(五)《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保部2013年第3号公告)。
(六)《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2年第55号公告)。
(七)《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保部2010年第69号公告)。
三、监管范围
监管范围为省内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下称利用单位)。
四、环境监管职责分工和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范围,严格履行日常的环境监管责任。
(一)省级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规范和指导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利用单位的监管,出具省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见附件2、3);
2.定期向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海关和商检等有关部门通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颁发情况;
3.组织涉及信访、投诉和涉嫌违法以及生产能力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利用单位的现场核查,组织对利用单位的抽查;
4.指导、督促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推进“圈区管理”模式,加强区内集中管理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年度首次申请和增量申请的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查看作为出具监管意见依据的相关材料原件,出具市级监管意见(见附件5、6);
2.负责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按国家要求抽查利用单位,重点监管列入《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的利用单位;
3.开展进口废物信息化管理业务,及时审核利用单位在信息平台输入的信息与运行情况;
4.推进限制类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工作,建立区内污染防治集中管理模式;
5.督促利用单位落实经营情况备案制度,按时报送季报、年报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
6.及时上报或通报利用单位违法违规现象和群众投诉情况。
7.重点监管内容:
(1)是否进口加工利用符合国家环境控制标准的限制类进口废物;
(2)是否按要求达标排放污染物;
(3)是否制定监测方案并落实季度监测制度;
(4)是否落实和完善经营情况备案制度;
(5)是否建立并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制度;
(6)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重大隐患;
(7)是否受到群众投诉。
五、出具监管意见的程序
限制类进口废物申请按照自动类进口废物审批程序进行(流程图见附件7),省级环保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见附件8)出具省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在上一次省级监管意见出具时间六个月内,改证、延期的申请无须再次出具省、市级监管意见。
六、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
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将及时更新“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网站(http://www.gdwmc.cn/)有关限制类进口废物的最新法规政策、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参考范本,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省环保厅政务窗口咨询电话,提供环保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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